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连富,男,****年**月**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住北京市东城区;201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2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连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连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王连富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东四十四条西口处,与交警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的普通二轮警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警用摩托车右侧排气管剐蹭、被告人王连富右脚外踝骨折,经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连富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3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连富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连富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连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信息查询单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血样登记表,血样检测工作记录,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任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王连富的供述、前科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连富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连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连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连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连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