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双龙,男,1989年01月10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洪洞县沁馨光阳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祥斌,男,1989年09月16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罗双龙与洪洞县沁馨光阳商贸有限公司、赵祥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24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洪洞县沁馨光阳商贸有限公司、赵祥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洞县沁馨光阳商贸有限公司、赵祥斌的银行存款385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洪洞县沁馨光阳商贸有限公司、赵祥斌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薛德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蔺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