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建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和田市。        

被执行人:孙文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建芳与被执行人孙文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新3201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文平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杜建芳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建芳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身份证明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4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买保险产品,委托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执行人孙文平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扣划金额或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可没查询到财产收益型保险产品。之后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情况基本一致。        

4、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房产、不动产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工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乌鲁木齐市开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有股权,但是通过查询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并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被限制高消费,无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8月1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6、2021年8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的人民币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38.83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扔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新3201民初1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孙文平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杜建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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