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志,浚县黎阳街道法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柴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王秀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奇峰与被告柴好平、王秀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奇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好平、王秀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奇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6月25日至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被告柴好平于2016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

王秀利、柴好平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5日,被告柴好平向原告马奇峰借款11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起诉来院。

另查明:柴好平与王秀利于2001年11月13日在浚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柴好平向原告借款11000元,事实清楚,有柴好平出具的书面借据为凭,原告要求被告柴好平予以偿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柴好平按照月息2分支付相应利息,对于借款合同成立时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合同约定及当时限制性利率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参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15.4%进行保护。原告要求王秀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柴好平、王秀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故王秀利应当与柴好平对该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柴好平、王秀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马奇峰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马奇峰借款期间相应利息(具体计算标准为:以借款本金11000元为基数,2016年6月25日-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柴好平、王秀利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马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柴好平、王秀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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