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章行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章成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章雪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章秋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武星,屯溪区屯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戴建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西海路18-2号置地国际广场3幢101、1幢8楼、9楼。
负责人:孙元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怿,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与被告戴建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黄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星,被告戴建光、人寿黄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7112.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10月30日8时20分戴建光驾驶皖J×××××号小型客车,沿榆村-石门行行驶至榆村-石门12公里200米倒车时,碰刮到行人朱言有,造成朱言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言有被送往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多次治疗无效,于2021年2月18日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歙县交警大队认定戴建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言有无责任。皖J×××××号小型客车在人寿黄山支公司参保。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3305.73元,2、住院护理费29天×135.54元/天=3930.66元,3、出院护理费79天×70元/天=553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9天×50元/天=1450元,5、营养费108天×30元/天=3240元,6、丧葬费39518.5元,7、死亡赔偿金39442元/年×5年=197210元,8、精神抚慰金50000元,9、亲属丧葬误工费5人×5天×128.54元/天=1928.1元,10、交通费1000元,合计327112.99元。
被告辩称
戴建光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保险公司处理。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戴建光已支付47000元,除了协议之外的费用不予承担。
人寿黄山支公司辩称,戴建光在本公司购买了三者险及交强险,其中三者险100万元,交强险20万元,保险期间是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1日,本起事故发生在2020年10月30日8时20分,在保险期间内。事故造成朱言有受伤的费用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但朱言有2021年2月18日死亡的相关损失,与本起事故无关,故除朱言有第一次住院的费用(扣除非医保用药)外,其他的损失不予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30日8时20分戴建光驾驶皖J×××××号小型客车,沿榆村-石门行驶至榆村-石门12公里200米倒车时,碰刮到行人朱言有,造成朱言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歙县交警大队王村中队认定戴建光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朱言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朱言有即到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11月14日,诊断为:腰椎外伤、双膝外伤、鼻损伤、心律失常(心房颤动),支付医疗费8873.83元,医嘱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另,黄山市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入院时朱年有名字有误,实为朱言有。2020年11月19日在药店购买中药引片339元。2020年12月3日在黄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腰椎外伤、双膝外伤、鼻损伤、心律失常(心房颤动),支付医疗费246元。2020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7日在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长程持续性心房颤动、高血压、痛风、慢性胃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肺部感染,支付医疗费2276.14元。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2月1日在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心力衰竭、慢性心房颤动、心功能Ⅲ级(NYHA分级);2.高血压;3.痛风;4.慢性肾功能不全;5.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支付医疗费1879.91元。2021年2月13日至2021年2月17日在黄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心力衰竭;2.慢性心房颤动;3.心功能Ⅳ级(NYHA分级);4.高血压;5.肾功能不全;6.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支付医疗费2860.34元。2020年2月18日朱言有去世,死亡原因为慢性心功能不全。人寿黄山支公司保险员微信告知戴建光:伤者出院后去世,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建议做相关司法鉴定,查明死因,明确各方责任。戴建光将该情况口头告知死者家属,家属未做死亡原因鉴定。2021年2月19日经歙县王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戴建光一次性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47000元…。
朱言有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其父母及丈夫均先于其去世。
皖J×××××号小型客车所有人为戴建光,在人寿黄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戴建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造成朱言有受伤,歙县交警大队王村中队认定戴建光负事故全责,该事故认定书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本院予以采信。皖J×××××号小型客车在人寿黄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四原告的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按责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朱言有2020年12月22日后的三次治疗与前两次治疗的诊断结果不一致,前两次治疗的是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疾病,后三次治疗的是慢性心功能不全等疾病,是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朱言有死亡后,其家属也未申请鉴定,未能明确其死亡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故对朱言有前两次治疗的相关费用本院予以采纳,之后治疗的相关费用及死亡损失不予采纳。戴建光自愿补偿给朱言有家属47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依法确认涉案损失如下:1、医疗费9458.83元;2、护理费14天×135.54元/天=1897.5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4天×50元/天=700元;4、营养费104天×30元/天=3120元;5、交通费200元,合计15376.39元,由人寿黄山支公司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经济损失15376.39元;
二、驳回原告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章行时、章成昌、章雪萍、章秋霞共同负担28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公司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