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恩海,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重庆硕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线工,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重庆市丰都县。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丰检刑诉[2021]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恩海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王恩海在丰都县三合街道“五谷杂粮”餐馆与孙某等人吃饭饮酒后,独自驾驶渝GJ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都县仁爱医院附近出发往汇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汇南场口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王恩海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9.9mg/l00mL。被告人王恩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恩海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恩海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恩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恩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恩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世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熊 丹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