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法定代表人:蒋海燕,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法人。 被执行人:陈民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与陈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尉证执字第4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全龙 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 审判员 都格加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