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葛,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四川省营山县人,务农,住营山县。
被执行人蔡小兵,女,生于****年**月**日,汉族,四川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欧阳葛与被执行人蔡小兵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322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369440元及利息、诉讼费44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信息、车辆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95936元,缴纳执行费1400元,剩余94539元用于履行本案案款(2019年第一次执行35560元,2020年第二次执行95000元)。
3.营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住房一套,但该房涉及其他案件首轮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置。
4.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的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实现债权数额94539元,剩余债权数额274901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易 军
审判员 何书全
审判员 李宁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