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董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0)豫1327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期到庭履行。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流程管理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及居住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周某某长期外出不在家,家中无人。

四、前往社旗县房管局及方城县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把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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