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海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胡高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李海伟与胡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胡高飞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胡高飞在银行的存款1025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尤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