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宇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太安路长安段1034号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67392708。

法定代表人:陈镱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文厚,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贺霞,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鑫生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新田社区公坑廊工业区37-2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ECEET9W。

法定代表人:凡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艳,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宇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鑫生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1年6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宇万公司请求:1.撤销(2020)穗仲案字第4214号仲裁裁决;2.鑫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宇万公司与鑫生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案涉《测温枪外壳销售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但鑫生公司却向广州仲裁机构提出仲裁,宇万公司对此仲裁协议条款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但(2020)粤19民特169号民事裁定认定仲裁条款有效,然而,法院并未确认广州仲裁委员会有权管辖。尤其是双方约定选择的东莞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3月25日公告成立,那么双方均应按照仲裁条款约定由东莞仲裁委员会管辖。即使东莞仲裁委员会的案件受理工作一度未能开展,也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当然受理,现东莞仲裁委员会通告已于2021年3月31日对外受理案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依然在宇万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做出裁决。而且严重违反认定的仲裁规则,不通知宇万公司做出对仲裁人员的挑选,不给予足够的答辩和举证时间;且仲裁案件审理明显不顾法律事实,偏袒一方,更不顾该案是抗疫物品生产流转的事实,没有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的规定,仲裁结果严重不公平。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书存在以下法定撤销理由:1.广州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2.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违法;3.裁决严重不公平;4.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宇万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另外,根据案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第66条规定,本案仲裁事项所涉的标的达到110万元,不应当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但是仲裁机构却适用了一人仲裁审理,严重违反仲裁规则。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鑫生公司辩称:首先,不同意宇万公司的申请事项。在本案仲裁一案当中,已经过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其次,在宇万公司向仲裁机构提出管辖异议后,仲裁机构已明确出具管辖决定书,说明在宇万公司与鑫生公司双方签订协议以及开庭时,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以下简称广仲东莞分会)是东莞地区唯一正式登记且能正式受案的仲裁机构,在东莞仲裁委员会发布公告正式接收立案时,涉案仲裁裁决已作出并生效,在此之前,与本案相关的类似约定案件均由广仲东莞分会管辖,因此我方认为本案的管辖仲裁机构无任何瑕疵。再次,根据广仲仲裁规则已经说明案件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适用独任仲裁,所以本案仲裁中选用仲裁员人数以及文书送达、答辩、举证期间均符合法律和仲裁规则。综上,本案仲裁裁决合法有效。

被告辩称

宇万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准予东莞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的公告、关于东莞仲裁委员会对外受案的通告,以证明东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设立,2021年3月31日受理案件。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相关回复、证明、情况反映、申请书、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关于案件管辖决定书的违法性意见,以证明本案在诉讼和仲裁出现冲突的情况,以及一直以来宇万公司的异议资料。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为证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裁决涉案合同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但并未确认广州仲裁委有管辖权。四、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访登记表,为证明东莞市中院裁决仲裁条款有效后,广州仲裁委单方面认为有管辖权与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不符,宇万公司再次信访的事实。五、广州仲裁委决定书、仲裁开庭通知书,为证明广州仲裁委不顾宇万公司的异议,无权管辖,且不按仲裁规则处理仲裁案件的事实。六、裁决书送达证明,证明裁决书于2021年3月29日送达双方当事人。七、当庭补充证据本案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为证明裁决书在仲裁程序以及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鑫生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一的三性予以认可,其恰恰表明东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1日才正式开始受理案件,而本案仲裁已经于2021年1月5日开庭审理并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裁决并生效。对证据二,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该界面仅是民事诉讼立案申请截图,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仅作形式审查,因此并无权决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也不能表明广仲东莞分会没有管辖权,并且该案件进入到诉前联调程序,并没有实际性立案,在调解员知晓鑫生公司已经将案件提交给广仲东莞分会就中止了调解,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仲裁条款效力后,调解员立刻将案件退回。对于宇万公司所写的证明、情况反映、申请书、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案件管辖决定书的违法性意见,鑫生公司对三性均不予认可,根据仲裁法第20条第2款,以及广仲仲裁规则第17条,明确若被申请人对仲裁管辖有异议的,应该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第三款若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等,应当同时将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和异议申请书副本以及法院立案通知书向仲裁机构提交。广仲东莞分会明确首次开庭时间是2020年7月9日,而在此之前,宇万公司并未向仲裁机构提交任何书面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也未提交书面的法院受理通知书,而是通过电话以及网络截图通知东莞分会的仲裁秘书,导致2020年7月9日首次开庭取消。因此鑫生公司认为在上述情况下,宇万公司并未提出有效的管辖异议,应当视为接受仲裁管辖。对证据三,三性予以认可,明确了仲裁条款效力。对证据四,三性不予认可,鑫生公司没有收到该份材料。对证据五,决定书、开庭通知书的三性予以认可,该阶段广仲东莞分会并未有任何的程序瑕疵。根据广仲仲裁规则第82条第2款,仲裁请求的变更或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标的金额超过50万元的,简易程序不变。本案裁决当中原仲裁申请标的仅为39万元,由于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导致金额超过50万元,也同样适用简易程序。对证据六、七的三性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日,宇万公司与鑫生公司签订《测温枪外壳销售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鑫生公司依据前述仲裁条款向广仲东莞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宇万公司退回鑫生公司支付的货款271530元;2.宇万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3.宇万公司承担申请人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4.本案保全费、提保费由宇万公司承担;5.本案仲裁费由宇万公司承担。广仲东莞分会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4214号。广仲东莞分会向宇万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宇万公司没有向广仲东莞分会提交书面答辩。广仲东莞分会根据《仲裁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该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于2020年6月18日成立本案仲裁庭。广仲东莞分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

2020年7月10日,鑫生公司向本院提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后本院作出(2020)粤19民特16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鑫生公司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宇万公司又向广仲东莞分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广仲东莞分会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4214号决定书,驳回宇万公司的异议申请,该案仲裁程序于同日起恢复。宇万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提出反请求,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测温枪外壳销售合同》;2.鑫生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3.鑫生公司支付343200元货款并提走货物;4.鑫生公司赔偿宇万公司开模具损失138000元;5.鑫生公司承担全部仲裁费用。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同意受理宇万公司的反请求。广仲东莞分会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穗仲案字第421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鑫生公司退回宇万公司货款271530元;(二)鑫生公司向宇万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00元;(三)鑫生公司补偿宇万公司律师费1万元、财产保全费2477.65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950元;(四)对鑫生公司的反请求不予支持;(五)本案请求仲裁费15441元,由鑫生公司承担(该费用已由宇万公司预缴,东莞分会不予退回,由鑫生公司迳付宇万公司);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8608元由鑫生公司自行承担。

在本院组织的听证过程中,宇万公司明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对照本案具体情形为:1.广仲东莞分会无权管辖;2.广仲东莞分会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并且在本案恢复仲裁后没有重新告知并给予宇万公司关于仲裁规则、仲裁人员和仲裁程序的选择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并围绕申请人宇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广仲东莞分会是否有权管辖的问题。案涉仲裁协议经本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宇万公司就同一纠纷向广仲东莞分会提出反请求,应视为宇万公司接受广仲东莞分会管辖。宇万公司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广仲东莞分会无权管辖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仲裁程序。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自2017年11月16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第(一)项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第(二)项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简易程序不变;双方一致要求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变更为普通程序。一方当事人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是否同意,由本会主任决定。鑫生公司提起案涉仲裁所涉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广仲东莞分会适用简易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宇万公司主张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仲东莞分会受理本案仲裁申请后,已向宇万公司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告知宇万公司相应权利,符合《仲裁规则》相关规定。宇万公司主张仲裁庭恢复仲裁程序后应重新告知并给予宇万公司关于仲裁规则、仲裁人员和仲裁程序的选择权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申请人宇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及前述援引法律条文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东莞市宇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42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东莞市宇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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