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崔朝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其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6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朝华在上诉期内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减免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催缴,崔朝华再次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准予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崔朝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