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邹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02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邹华存款12,206.0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