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全,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亚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炮与被告杨亚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亚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杨亚振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陈炮;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据约定于2017年1月20日还清,此有被告立下的《借据》证实。被告借款后没依约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亚振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亚振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立写《借据》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据》约定2017年1月20日前还清借款,但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在《借据》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确认。 另查明,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杨亚振向原告陈炮借款2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由于原、被告在《借据》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杨亚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杨亚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陈炮。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被告杨亚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卫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金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