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故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金凉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20)闽07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陈金凉收到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陈金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延平
审判员 李 力
审判员 郑宗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