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艳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卓陀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审理经过

原告程艳飞与被告卓陀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艳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陀陀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程艳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卓陀陀立即归还欠款35000元及利息7700元;2.判令卓陀陀支付违约金8800元并承担一切违约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3日,卓陀陀向程艳飞借款35000元用于小店资金周转并出具了借条,承诺借款于2018年2月1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卓陀陀未归还。2019年10月26日,双方另立新借条,并约定2020年3月25日前归还欠款。还款期限再次届满后,卓陀陀亦未归还,程艳飞多次催讨均无果。现程艳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程艳飞就其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

证据一、程艳飞身份证,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卓陀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三、卓陀陀出具的借条原件二份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一组,证明卓陀陀向程艳飞借款35000元并约定借期利息及违约金的事实。

被告辩称

卓陀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举证。

本院认为

对程艳飞提交的证据,卓陀陀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程艳飞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2日,程艳飞通过微信两次向卓陀陀转账共计4000元,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1000元。同月3日、18日、29日,程艳飞再次通过支付宝向卓陀陀转账共计22400元。2017年10月底,卓陀陀向程艳飞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本人卓陀陀(3203221989××××××××)于2017年10月3日向程艳飞:(3410211979××××××××7)借得人民币35000元,用于小店支金(应为资金)周转,承诺于2018年2月1日归还35000元,利息无。”卓陀陀在落款处签名并注明借款日期为2017年10月3日。2019年10月26日,卓陀陀再次向程艳飞出具借条,载明“借款人:卓陀陀向出借人:程艳飞借到人民币现金¥:35000元(叁万伍仟元整)。月利率按2%计算,本金按期归还,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共计150天。逾期不归还,按总借款额日千分之五向出借人尝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代理费及其他一切违约产生的费用。若有纠纷,双方一致在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卓陀陀在借款人签字纳印。至今,卓陀陀未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卓陀陀尚欠程艳飞借款本金35000元的事实,有卓陀陀出具的借条及程艳飞转账记录等证据为凭,程艳飞主张卓陀陀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期内利息,在卓陀陀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双方对借期内利息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本院据实计算为3500元。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总借款额日千分之五计算,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卓陀陀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本院据实计算为343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程艳飞主张违约金8800元,故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违约金应以5370元为限。卓陀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其应承担放弃抗辩权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卓陀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程艳飞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3500元;

二、卓陀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程艳飞违约金(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343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5370元为限);

三、驳回程艳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程艳飞负担88元,卓陀陀负担1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卓陀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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