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潮(系胡春花之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被告:赵付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华,衡阳市珠晖区广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胡春花与被告赵付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春花于2021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春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春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