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负责人:赵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与被告刘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市分行负担,减半收取。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某某 人民陪审员 于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陈某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孔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