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慧琳,女。

被执行人:丛林,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贾慧琳与被执行人丛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贾慧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慧琳尚未受偿数额为房租款6000.00元,被执行人丛林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丛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上述款项被执行人丛林未履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丛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息红利、收益性保险、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丛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丛林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丛林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调查被执行人丛林财产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丛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丛林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慧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丛林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丛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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