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帅,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7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洪帅,被上诉人王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亚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王淋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王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王淋向亚通公司缴纳了(2012)通民初字第3221号案件的执行款838 837元,但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亚通公司仅收到执行款827 700元,一审法院对王淋缴纳执行款的事实认定不清。2.根据(2012)通民初字第3221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王淋应在2012年12月6日前向亚通公司支付购房款人民币860 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淋于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缴纳部分案款,严重超过了生效判决文书指定的给付房款的履行期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2012 年12月7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王淋至今未履行。根据亚通公司与王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买受人未付清房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本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房屋以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无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之约定,亚通公司有权拒绝向王淋交付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房本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一审法院以(2012)通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由,要求亚通公司向王淋交付涉案房屋,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遗漏了亚通公司主张的王淋未缴纳涉案房屋差额面积补差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物业费和供暖费的事实,对前述事实未作任何认定,严重侵害了亚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亚通公司与王淋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王淋应在交房前向亚通公司缴纳差额面积补差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代办费、物业费和供暖费。王淋拒绝履行前述义务,亚通公司有权拒绝交付涉案房屋。基于王淋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一审法院对前述费用不作任何认定,径自判决亚通公司向王淋交付涉案房屋,违反了亚通公司与王淋之间的合同约定。

被上诉人辩称

王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亚通公司的上诉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王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亚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房本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交付我;2.亚通公司配合我办理坐落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亚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4月16日,亚通公司作为出卖人与王淋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约定王淋购买亚通公司开发的涉案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73.54平方米,总价款为114229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涉案房屋。合同附件五第1款约定:(1)买受人应于2010年2月9日前向出卖人支付232 290元作为该商品房首付房款。(2)该商品房其余房款910 000元由买受人采用向商业贷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3)买受人应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与要求办理完按揭贷款。合同附件十一第1条约定:1.买受人应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商业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并按商业贷款银行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个人资信证明材料、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其余房款。2.若买受人按上述第1项之约定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其贷款申请被商业贷款银行拒绝的,买受人应在其贷款申请被商业贷款银行拒绝之日7日内向其他商业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并按商业贷款银行的要求重新提交完整、真实的个人资信证明材料、签署相关文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支付除首付款以外的其余房款。3.若买受人按上述第2项之约定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其贷款申请仍被商业贷款银行拒绝的,买受人应自起贷款申请被商业贷款银行拒绝之日7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若买受人未在前述协商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变更付款方式的,则视为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买受人选择或被视为一次性付款的,买受人应自做出或被视为做出选择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5.若自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内,买受人申请的商业贷款仍未到达出卖人账户的,视为买受人不能取得商业贷款,则买受人应于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合同另就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淋于2010年2月9日向亚通公司支付首付款232 290元。2010年7月9日,王淋向亚通公司给付房款50 000元。

2010年12月,亚通公司以王淋未能按约支付房款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王淋支付违约金228 458元。在庭审过程中,王淋于2011年5月24日向法院交纳剩余房款860

本院查明

000元。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通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亚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因亚通公司未领取房款,经王淋申请,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将上述房款返还王淋。

2012年1月,亚通公司再次将王淋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淋支付剩余房款860 000元及赔偿违约金 190 060元。王淋提起反诉,要求亚通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60 000元。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通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剩余房款860 000元,并驳回了亚通公司和王淋的其他诉讼请求。王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3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亚通公司就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就涉案房屋采取了预查封及续封措施,最后一次查封期限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淋向一审法院交纳了(2012)通民初字第3221号案件的执行款838 837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现经查明,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由王淋向亚通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王淋要求亚通公司交付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王淋要求亚通公司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之诉求,因该房屋已被司法预查封,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其诉求,一审法院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亚通公司与王淋继续履行双方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二、亚通公司向王淋交付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王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庭审过程中,王淋表示同意缴纳面积补差款、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代办费、印花税,房屋登记费等与办理产权相关的费用,但是不同意缴纳供暖费、物业费、迟延履行滞纳金。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淋与亚通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次诉讼之前,王淋与亚通公司曾就涉案房屋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由王淋向亚通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王淋已经将剩余购房款交至一审法院,履行了付款义务,王淋要求亚通公司交付房屋,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亚通公司上诉主张在王淋未交纳前案判决的迟延履行滞纳金以及支付涉案房屋交付时应付的其他费用,即房屋差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及物业费、供暖费前,不同意交付房屋。王淋同意交纳房屋差价款、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与办理产权相关的费用,但不同意支付亚通公司主张的迟延履行滞纳金,亦不同意交纳物业费、供暖费,认为金额过高且没有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对于王淋同意交纳的与办理产权相关的费用,本院不持异议,王淋应当在接收房屋时一并交纳;对于迟延履行滞纳金,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其他费用,因一审审理期间,亚通公司并未提出相应诉讼请求,且王淋于本案中不同意支付,如双方对此产生纠纷,可另诉解决。亚通公司上诉主张其有权拒绝交付涉案房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亚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 080元,由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