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住所地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马鞍山村马鞍山屯。

经营者:辛照发。

被执行人:徐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新农街道关门村下甸子屯。

被执行人:于俊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新农街道关门村下甸子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海军、于俊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尚欠农资款5455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被告于俊才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海军负担,被告于俊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海军、于俊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徐海军、于俊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经财产查控,徐海军、于俊才名下无房屋、存款、股票、基金、工商、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网络冻结徐海军、于俊才在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新农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蛟河支行、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蓝湾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蛟河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延河分理处存款账户。徐海军、于俊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向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后,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万育分公司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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