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新开汽车城小车区西展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02321813838F。

法定代表人:郝胜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超,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井超,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东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陈鲁薇,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清市。

审理经过

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亚、陈鲁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亚、陈鲁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款45866元及资金占用费(以垫付款458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自垫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为购买车辆(汉腾X7),向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聊城支行”)申请贷款74100元,并与之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分期付款合同”)。同时该合同约定,所贷款项直接发放至原告银行账户。后被告李东亚、陈鲁薇委托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委

本院查明

托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主要约定:原告为其在工行聊城支行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原告代为还款,被告除应向原告偿还所垫付的款项,还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垫付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应当支付担保服务费;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等。2017年8月29日,工行聊城支行将贷款74100元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内,2017年8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将该款项支付至被告李东亚、陈鲁薇指定的车辆经销商刘方磊的银行账户内,用于被告购买汉腾X7车辆(扣除了担保服务费3100元)。后因被告李东亚、陈鲁薇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应工行聊城支行的要求,于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共计代为还款45866元。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李东亚、陈鲁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为夫妻关系,被告为购买车辆(汉腾X7),向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申请贷款74100元,并与之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所贷款项直接发放至原告银行账户。2017年8月28日,被告李东亚、陈鲁薇委托原告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的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原告代为还款,被告除应向原告偿还所垫付的款项,还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垫付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应当支付担保服务费;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等。2017年8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将贷款74100元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内,2017年8月29日原告工作人员将该款项支付至被告李东亚、陈鲁薇指定的车辆经销商刘方磊的银行账户内,用于被告购买汉腾X7车辆(扣除了担保服务费3100元)。后因被告李东亚、陈鲁薇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应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的要求,于2019年4月24日垫付3250元,2019年5月23日垫付2750元,2019年6月24日垫付2700元,2019年7月24日垫付2700元,2019年8月24日垫付2750元,2019年9月24日垫付2750元,2019年10月24日垫付2700元,2019年11月22日垫付2700元,2019年12月23日垫付2700元,2020年1月22日垫付2700元,2020年2月24日垫付2258元,2020年3月24日垫付3200元,2020年4月24日垫付2700元,2020年5月22日垫付2700元,2020年6月24日垫付2750元,2020年7月24日垫付2300元,2020年8月24日垫付2258元,共计代为还款4586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合同、与原告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应予认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义务,致使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聊城市中支行支付垫付款4586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如原告代为还款,被告除应向原告偿还所垫付的款项,还应当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垫付次日起,按照日6?计算),垫付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该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250元,并以32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50元,并以27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四、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五、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50元,并以27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六、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50元,并以27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七、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八、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九、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一、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258元,并以22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二、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200元,并以32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三、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四、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00元,并以27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五、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50元,并以275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六、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300元,并以23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日6?、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十七、被告李东亚、陈鲁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恒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258元,并以22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7元由被告李东亚、陈鲁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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