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南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同亮,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成,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亮,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官庄村委)因与被上诉人陈春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南官庄村委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春联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春联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南官庄村委为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村民修建沼气池。在修建过程中,济源市出台政策,如果村里修建沼气池超过80个以上,市财政补贴700元,镇财政补贴500元。为了鼓励村民修建,南官庄村委与陈春联协商,陈春联包工包料修一座沼气池价格2200元,农户谁家修建谁支付1000元,该款由陈春联直接向农户收取,村委不再过问此事,村委支付给陈春联1200元,村委负担的钱待政府拨款后再支付给陈春联。陈春联同意后,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合同,后来政府对南官庄村委的沼气池进行验收,验收时,如果确定是农户自己出资修建的,农户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报给政府,由政府将财政补助直接打到农户银行卡上;如果是陈春联按合同修建的,由陈春联将银行卡号报给政府,由政府直接将财政补助款支付给陈春联。陈春联按合同约定仅修了47座,有镇补贴的明细完全可以确定。南官庄村委按照合同应该给付陈春联的合同款已经足额支付,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村民应付给陈春联每座1000元的费用,陈春联当庭认可村民已经支付。当时南官庄村委与陈春联签订合同时,确定农户支付的款项是1000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500元,一审对该事实认定错误。镇政府给南官庄村委补助的80吨水泥是对南官庄村修建沼气池的奖励补助,也是对农村改造修复的一个补足,属于合法取得,不属于不当得利。一审认定南官庄村委获取该80吨水泥属于不当得利,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相反,陈春联获得该80吨水泥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其若获得该80吨水泥才是真正的不当得利,同时造成对村民出资修建沼气池户极不公平的结果。村民自行出资(出资与陈春联一致的)修建一个沼气池仅获得600元或1112.56元,而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计算,陈春联修建一个沼气池要获得2946元之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春联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陈春联辩称,一、南官庄村委称陈春联只修建47座沼气池没有事实根据。陈春联实际修建了101座沼气池,只是在向法院起诉时仅主张了其中80座沼气池补贴的80吨水泥。在本案第一次的一审审理中,陈春联已经实地走访了南官庄村民即沼气池实际的所有者,除了部分村民常年不在家居住,其余的都已经见证签字和照相,当时一审法官针对沼气池数量进行调查,南官庄村委对陈春联主张的80座沼气池数量无异议,第二次开庭中南官庄村委也认可陈春联修建的该村沼气池数量有一百余座,南官庄村委上诉依据其自行制作的基本信息陈述陈春联只修建47座沼气池,与事实不符,该信息也并未明确其他沼气池皆非陈春联修建,因此不足以采信。二、该案中补贴的80吨水泥并非是奖励南官庄村委,而是补贴修建沼气池的陈春联。在前几次庭审中,镇政府负责沼气池项目的田顺忠证言以及与该镇相同政策下的大许村、屈西村、沁市村关于水泥来源用途的证明已经能够互相印证陈春联的主张:双方的《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的每座沼气池一次性支付陈春联1000元,在合同履行中变成农户自己承担500元、镇政府补贴500元后改为每座100元现金和一吨水泥,该80吨水泥确实是镇政府补贴修建水泥的施工队,南官庄村委私自处理上述水泥系不当得利。另外南官庄村委称陈春联已经领取超过合同约定的每座沼气池2200元工程款,也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南官庄村委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陈春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南官庄村委支付剩余工程款32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2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南官庄村委承担。庭审中,陈春联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南官庄村委返还其80吨水泥(型号为32.5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响应国家、政府修建沼气池号召,2010年3月18日,陈春联与南官庄村委签订《施工合同书》,约定由陈春联承建南官庄村农户沼气池,修每台池2200元,每户、每台池一次性支付陈春联1000元。南官庄村沼气池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梨林镇政府曾按照每台沼气池500元(水泥1吨)的标准拨付补助。2013年1月31日,南官庄村委给梨林镇政府写出情况说明,内容为:南官庄村2010年国债项目工程,经过市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确定为150户,每户补款1112.56元,总计166884元。基本农户104户,计124座,计款115404.80元,沼气工程队陈春联26座(户),计款51479.20元,花名册附后。此后梨林镇政府经办人员田顺忠签字,相关镇领导签批后,该款付给陈春联。2015年1月15日,南官庄村委收到梨林镇政府发放的2012年沼气池补助款8000元,并出具收据,之后将该8000元支付给陈春联。南官庄村委账上载明“12年6月28日补水泥60吨,售出”;“13年12月25日补水泥20吨,售出”。2015年1月4日,南官庄村委时任会计赵(小)勇在他人2012年8月23日出具的水泥收到条上批注说明,此单据上60吨水泥是当时镇财政补贴南官庄村沼气建设水泥,在我不管账时由管理区书记卫书记出面转交村内财务。该收据另有批注“龙安手另外20吨大队卖掉入账”、“共水泥80吨”。

陈春联与南官庄村委因该80吨水泥(价值32000元)发生纠纷,陈春联多次向法院起诉,具体诉讼经过为:陈春联与南官庄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陈春联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南官庄村委支付其工程款32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1月21日)。2019年4月1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9001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官庄村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陈春联29600元及利息(自2012年8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2018年11月21日止)。南官庄村委提起上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豫96民终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豫9001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重新立案。追加济源市梨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梨林镇政府)为被告参加诉讼,陈春联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南官庄村委和梨林镇政府共同返还其补贴32000元(80吨水泥,按照每吨400元计算),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706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陈春联撤回起诉。

陈春联与南官庄村委、第三人梨林镇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陈春联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南官庄村委交付80吨水泥(价值32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豫9001民初19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陈春联撤诉。该案庭审中,梨林镇政府当时负责沼气项目的工作人员田顺忠出庭作证,1.陈春联提供的2019年12月10日证明是其出具的,内容为:“梨林镇政府2013年为了加强沼气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将水泥拨付给项目村,项目村有大许、屈西、沁市、南官庄四个行政村,大许、屈西、沁市村下账后把水泥票交给建沼气施工队,南官庄村至今未将水泥拨付给施工队”;2.南官庄村委的施工队是陈春联施工队;3.拨水泥主要针对村里,拨到村以后是村自己负责等。陈春联向田顺忠发问:“其他三个村证明(大许、屈西、沁市,证明内容为,修沼气池时,市里每座补1200元,农户自己承担500元,镇政府每座500元后改为每座100元现金和一吨水泥)你看一下,有修建沼气的价格和政府补贴情况,你看是否属实”?田顺忠表示属实。审判员问田顺忠:“证人,既然你陈述将水泥票发放给村会计,为何在证明中陈述南官庄未将水泥拨放给施工队”?田顺忠表示:“我只知道其他几个村都拨付给施工队了,只有南官庄村委并未把水泥拨给陈春联。关于补贴项目怎么补由谁补记不清楚了”。

本案庭审中,陈春联表示,每座沼气池2200元的构成是:市财政补贴1200元,发到镇里,再发到村里,村里再支付给陈春联;村民每户承担1000元。由于农户修建积极性不高,政策发生调整,农户承担部分调整为农户每座池出资500元直接给陈春联,镇政府补贴500元,因镇财政困难政府补贴部分改为每座池补贴100元加1吨水泥。其共给南官庄村委干了四年,总共干了九回还是十回,每次大概干一二十个,共建101座,镇里以奖代补每座池500是实际按1吨水泥补助,当时市场价格每吨200多元,发到南××补助为××80吨水泥,多余的21座调剂到其在别村干活的数字当中补助水泥,其他村补助的水泥票给其后其已拉走。因其和其他建筑队认为镇里按一吨500元给其补助水泥的价格过高,就找镇里协商,镇里最后决定按一吨400元补助,又给南官庄村委8000元,南官庄村委将该8000元支付给其,但水泥一直未给。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南官庄村委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南官庄村委按梨林镇补助水泥型号32.5号返还水泥80吨。

南官庄村委表示,村里没有钱,修沼气池村里不补贴,等着上面支付钱了再支付给陈春联。陈春联以施工队的名义和南官庄村委签订合同实际施工的就是47座(26户),剩余的是陈春联与农户之间直接修建的,47座款项已全部付清并已多付。陈春联所述的32000元实际是镇政府又给其村补的80吨水泥,是对南官庄村委的补助,与陈春联无关。其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80吨水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南官庄村委称镇政府支付的两批共80吨水泥是给其的补助,但结合镇政府实际负责该项目的田顺忠的证明和证言,田顺忠对陈春联提供的大许、屈西、沁市村的证明内容也是认可的,上述证据可以印证《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的每户、每台池一次性支付陈春联1000元,在合同履行工程(应为“过程”)中变为农户自己承担500元,镇政府每座补助500元后改为每座100元现金和一吨水泥,该80吨水泥实际上是补贴给陈春联施工队而不是补贴给南官庄村委,南官庄村委此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南官庄村委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80吨水泥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80吨水泥返还给陈春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南官庄村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陈春联水泥80吨(型号为32.5号)。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南官庄村委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官庄村委上诉称陈春联修建沼气池的工程款已足额支付,梨林镇政府补贴的80吨水泥是给南官庄村的补助。但从梨林镇政府当时沼气池项目实际负责人田顺忠出具的证明及出庭证言,结合陈春联提供的同时期施工沼气池项目的梨林镇大许村村民委员会、梨林镇屈西村村民委员会、梨林镇沁市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来看,陈春联与南官庄村委在《施工合同书》中所约定的每户、每台池由农户一次性支付陈春联1000元的付款方式,已经在其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为由农户自担500元,镇政府每台池补助500元,后镇政府每台池补助500元又变更为每台池补助100元现金和1吨水泥,案涉80吨水泥实质上是针对陈春联施工队在南官庄村委所修建沼气池工程进行补贴的。南官庄村委会在收到梨林镇政府补贴的该80吨水泥后,应将相应水泥交付给陈春联。由于南官庄村委已将80吨水泥出售,故陈春联现要求南官庄村委返还相同型号的80吨水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南官庄村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南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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