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住所地:武冈市。

负责人:谭力豪,男,系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风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行个经部经理。

被告:肖明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现住武冈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告肖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图强(特别授权)、张叶贞,被告肖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9962.09元、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利息等34627.66元,本息合计74589.75元,2021年6月1日以后的利息等仍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肖明强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请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审批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13的信用卡。2018年2月以前,被告肖明强能按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消费款),但从2018年2月以后就未能按时足额偿还透支款,以致被告信用卡透支款逾期。被告的信用卡透支款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截止至2021年5月31日,被告肖明强尚欠原告本金39962.09元、利息等34627.66元,本息合计74589.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肖明强的答辩观点为:原告所诉属实,但因本人家庭困难,目前无法还款;要求减免利息,分期偿还本金。

本院查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5份证据,该5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肖明强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且在签订借款合同后通过信用卡实际透支借款,双方形成了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对于2021年6月1日至该笔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费用,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肖明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借款本金39962.09元、至2021年5月31日止的利息34627.66元,本息合计74589.75元;2021年6月1日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费用,仍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被告肖明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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