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被告:溙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芳与被告溙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桂芳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桂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