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严极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周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严极锋与周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12民初7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周国华应给付严极锋货款14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14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日、4月27日、6月23日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399.16元,收取执行费2000元后退付于申请执行人11399.16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苏F×××××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分别至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取被执行人保险现金价值4566.19元、1993.46元,合计6559.65元退付于申请执行人。

4.本院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发函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居委会并上门调查,居委会干部反映被执行人居住的住房是其岳父家的,现已拆迁,现不知具体下落,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至南通市××西亭镇财政所调查,该所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家拆迁的房子系被执行人岳父家的,被执行人对拆迁的房子没有所有权,部分搬迁补偿款已发放给其岳父。

7.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反映目前名下无财产,目前在外务工无力一次性履行。

8.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的限制消费令。

9.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明确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的债权本金17958.81元及执行费2000元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