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四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孟华,湖南唯楚(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应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辉,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四新因与被上诉人袁应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袁应兰被列入案涉《住房安置货币补贴人口认定表》的事实及袁应兰依据案涉《住房安置货币补贴人口认定表》要求被上诉人袁四新返还住房安置货币补贴款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等基本事实未予查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袁四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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