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林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肖培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潘再芝,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肖培林、潘再芝委托代理人:唐松垣,贵州省黄平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罗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被告:兰英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黄平县。审理经过 原告杨林铨与被告肖培林、潘再芝、罗政文、兰英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杨林铨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林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林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原告杨林铨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白茹

审判员  杨再斌

审判员  蔡先惠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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