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彦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郭宣岐,曾用名郭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李静,女,25岁,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彦明与被告郭宣岐、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网上立案后,未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彦明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