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娜娜,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
被告:丁亚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袁娜娜与被告丁亚男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娜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