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罗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梁应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军与被执行人罗云、梁应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民终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明军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5,435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32元(未交纳),已执行到位1884.65元,未执行标的额33,550.35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罗云在银行无存款;在土地、房管、工商、全国车辆管理系统、证券系统等无财产登记信息;登记在罗云名下位于昌吉市66区2丘51栋4层7单元401室已被本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梁应鹏在银行无存款;在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的×××号车辆已查封(轮候),暂时无法处置,×××号车辆经查无此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云、梁应鹏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罗云、梁应鹏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军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罗云、梁应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明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罗云、梁应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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