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成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保全人王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高中文化,个体,住东营市。 被保全人李建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中专文化,原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保全人张艳飞,曾用名张艳臣,化名李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 被保全人黄剑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罪犯王涛、李建宁、张艳飞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保全人王涛、李建宁、张艳飞将诈骗款项打入被保全人黄剑锋(同案人)的银行卡套现。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保全人王涛、李建宁、张艳飞、黄剑锋转移财产,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王涛、李建宁、张艳飞、黄剑锋价值20000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忠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