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杨香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丹,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笛,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兰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兰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郓城金鑫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科永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