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自强,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泗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七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河东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惠丽,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自强因与被上诉人宿迁七夕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5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自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自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自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减半收取391元,由上诉人陈自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