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焦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间,与原告夫妻关系,住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内蒙古辰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焦燕与被告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17年8月份至2020年3月25日间的物业费3060元(装修押金3000元加物业费3120元总计6120元的一半);2、判令被告开具物业增值税发票;3、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一次加压费24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告焦燕与包头市兴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所在小区昆区龙昱华府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原告所在楼层2层为每月每平米1.3元,电梯及水泵二次加压费0.1元每月,原告系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八号街坊龙昱华府小区3-20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面积141.19平方米。原告入住房屋后向被告交纳物业费至2018年12月31日,现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无瑕疵,原告诉求退还物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主要条款,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原告诉求加压费240元无事实依据;被告不认可装修押金抵顶物业费,要求另行解决。被告物业服务不存在瑕疵,且被业主和社会群体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被告为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8年12月31日,交纳费用3360元(包括一次加压240元),交纳装修押金3000元,原被告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原告以被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主张装修押金折抵物业费后由被告退还一半,被告有异议,对于装修押金问题及开具物业增值税发票问题,原告应当另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一半已交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仍然在为原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尚欠被告物业服务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全面反映小区物业服务整体情况,不能证实被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给原告造成相应损失,且达到核减50%物业服务费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一次加压费240元,因双方协议有约定,依约定执行,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焦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焦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颉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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