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文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告:梁朝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梁文焕与被告梁朝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梁文焕到庭参加诉讼,梁朝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文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朝汉偿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梁朝汉承担。事实和理由:梁朝汉于2013年5月23日以周转为由向梁文焕借款170000元,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在2016年8月26日和2017年5月7日各归还10000元,尚欠150000元,梁文焕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梁朝汉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梁文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梁朝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经庭审核证,对梁文焕提交的证据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梁朝汉于2013年5月23日以周转为由向梁文焕借款170000元,梁朝汉写下一份《借条》交梁文焕收执,该《借条》中注明借款人民币17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定于2013年8月30日前全部付清。梁朝汉于2016年8月26日和2017年5月7日各归还10000元,现梁文焕以梁朝汉未清偿借款为由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梁朝汉是否应偿还梁文焕借款150000元。梁朝汉向梁文焕借款,并立下一份《借条》交梁文焕收执。梁文焕与梁朝汉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形成了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该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保护。梁朝汉已偿还20000元,故梁文焕请求其偿还剩余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梁朝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梁朝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给原告梁文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梁文焕预交),由被告梁朝汉负担。原告梁文焕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梁朝汉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飞燕 人民陪审员  梁锦潮 人民陪审员  罗疆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关悦栋 书 记 员  曹静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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