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安宁,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被执行人邵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现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胡远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户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甘肃省徽县。
审理经过
钟安宁申请执行邵东、胡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甘1228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安宁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权利人钟安宁请求被执行人邵东、胡远军给付建设工程劳务费及利息19188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胡远军有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胡远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xxxx账户内存款18139.92元。本院已将案款18139.9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钟安宁。现在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2021年12月31日前,邵东、胡远军给付钟安宁800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邵东、胡远军给付钟安宁剩余的91098.08元;债务利息钟安宁放弃执行。邵东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1338.50元(案件受理费应由胡远军负担)和执行费2778.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钟安宁申请执行邵东、胡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