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鼎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布克赛尔镇二区敖包特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凤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玉军,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鼎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4226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鼎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玉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6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1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33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蔡玉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履行。 2、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9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蔡玉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查明被执行人蔡玉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8月30日,承办人传唤被执行人蔡玉军至本院接受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蔡玉军有较多债务,无履行能力。 4.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蔡玉军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不动产。 5、2021年9月17日,本院在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社区进行现场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在该地址居住,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28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蔡玉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7、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判员 努热阿依加那尔 审判员 唐尔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德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