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国,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张清军,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占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国与被告孙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进行和解,当庭兑现货款,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王志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国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长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