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建新,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丽(吕建军妻子),女,****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泉,男,****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第五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建新、李秀丽因与被上诉人胡永泉、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建新、李秀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于2021年7月5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限定期满后仍不予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吕建新、李秀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桂英

审判员  张本成

审判员  朱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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