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朝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门。
被告:黄利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朝珍诉被告黄利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朝珍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朝珍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朝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朝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