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雪菲力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建业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毛国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燕,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青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7层706号。
法定代表人:柴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卿,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雪菲力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雪菲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美公司)、郑州青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天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知民初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河南雪菲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上海申美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河南雪菲力公司从末与青天科技公司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河南雪菲力公司认定为青天科技公司合同相对方没有任何依据,该合同的签订方是刘业建个人。2.刘业建并非河南雪菲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河南雪菲力公司某一级别的代理商,所签合同及宣传均与河南雪菲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且该推广服务合同上只有刘业建签字而没有河南雪菲力公司公章。二、河南雪菲力公司企业名称含有“雪菲力”字样并不会引人误认与上海申美公司持有的“雪菲力”商标有关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河南雪菲力公司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既没有部分使用企业字号,也没有突出使用企业全称,产品外包装足以使公众区分开上海申美公司产品。2.上海申美公司运营的经营范围是食品代理网,针对的群体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食品代理商,属于特定人群,而且食品代理商不同于一般的产品消费者,食品代理商对于企业字号和商标的注意度和谨慎度远远大于消费者,其完全具备识别产品来源的能力,更可以区分字号和商标,不会引起食品代理商混淆误认商品的经营主体。3.上海申美公司的知名度仅限在上海区域,与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产品不同、销售区域不同、销售渠道和销售对象均不相同,根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河南雪菲力公司合法取得企业字号并一直在产品上规范使用,不会给上海申美公司带来任何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强行要求河南雪菲力公司更改字号会给河南雪菲力公司带来巨大损失,也给良好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
被上诉人辩称
上海申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域名侵权事实清楚,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河南雪菲力公司在青天科技公司的网站上,将“雪菲力”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uefeili.spdl.com”域名并进行产品宣传、推广、交易,其域名与上海申美公司的注册商标“雪菲力”的汉语拼音相同,对于相关公众来说,极易使其产生误认和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河南雪菲力公司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二、根据青天科技公司一审提交证据,上海申美公司有理由相信“刘业建”身份是代表河南雪菲力公司,其签订的服务合同系河南雪菲力公司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河南雪菲力公司与青天科技公司之间是存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三、河南雪菲力公司擅自将“雪菲力”作为企业字号,与上海申美公司的“雪菲力”商标相同,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雪菲力公司虽登记在河南省民权县,但其经营地域、销售范围并未受限制,其产品面向全国销售商、消费者,从案涉网站上的相关宣传、推广及意向也反映其涉及范围是全国范围。河南雪菲力公司作为上海申美公司同行业竞争者,在成立时理应知晓“雪菲力”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在选择企业字号时,理应避让上海申美公司申请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雪菲力”商标,河南雪菲力公司仍将上海申美公司注册商标“雪菲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河南雪菲力公司企业名称虽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但其在实质上构成对上海申美公司在先权利的侵害,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应予以保护。
青天科技公司辩称,一审法院针对青天科技公司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1.刘业建是河南雪菲力公司的销售主管,其本人负责公司全部销售工作。刘业建在青天公司申请产品推广宣传服务时,提供有河南雪菲力公司营业执照,其手机微信名称是“河南雪菲力刘业建”,并如数按时支付了服务费用,青天科技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刘业建能够代表河南雪菲力公司。退一步讲,即使刘业建是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一级代理商,按照交易习惯,产品代理商均有推广宣传产品的授权。如果刘业建与河南雪菲力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自己出钱为他人宣传推广产品。二、关于“xuefeili.spdl.com”有关问题。青天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解释“spdl.com”是通用名称,“xuefeili”是区别与其他账号的专用名称,这个专用名称是客户自己设定的。本案中“xuefeili”字样是刘业建自己设定,青天科技公司仅负责提供“spdl.com”这一通用名称。从性质上讲,“xuefeili.spdl.com”就是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一个ID账号,河南雪菲力公司输入该ID账户名就可以登录青天科技公司的食品代理网站。三、河南雪菲力公司是否侵犯上海申美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其在网络上进行产品推广没有关联性。四、青天科技公司仅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审查客户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青天科技公司在服务合同签订时已经明确要求河南雪菲力公司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权利。本案发生时,青天科技公司与河南雪菲力公司的服务期限已经届满,青天科技公司提供服务已经终止,相关网络宣传信息已经删除。
一审原告诉称
上海申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第878163号、第9340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xuefeili.spdl.com”网站域名;3.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雪菲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予以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含有与“雪菲力”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4.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在《河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赔偿上海申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6.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申美公司成立于1987年2月10日,是由上海市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实业公司、中粮酒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美国可口可乐合作经营的大型饮料生产企业。上海申美公司的主要产品有:可口可乐、雪碧、芬达、雪菲力饮料、雪菲力饮料主剂。上海申美公司所有的第1299286号“雪菲力”文字商标于1999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在第32类汽水、果汁等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7-27;第934061号“雪菲力”文字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商品(啤酒除外)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1-20;第878163号“雪菲力”文字及图形商标于1996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准在第30类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10-6。
河南雪菲力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注册成立,主营生产饮料,河南雪菲力公司将上海申美公司拥有的第1299286号、第878163号、第934061号商标的主要文字部分“雪菲力”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2019年4月18日,上海申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河南雪菲力公司在青天科技公司开设的域名为“xuefeiii.spdl.com”的官方网站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记载的网站内容显示,青天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上公示有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第878163号、第934061号注册商标主要文字的汉语拼音域名。青天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站网页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雪菲力”字样、在“公司介绍”栏目中,对公司进行介绍时明确使用了“雪菲力”字样,并在其官方网站所列举的酸奶饮品、果汁等产品的名称上使用“雪菲力”字样。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7月4日,河南雪菲力公司与食品代理网的运营商青天科技公司签订《食品代理网(××)展位推广服务合同》,刘业建作为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业务受理人在上述合同签字。刘业建将河南雪菲力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微信发送至青天科技公司业务受理人,由青天科技公司对河南雪菲力公司产品等信息进行宣传。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上海申美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著名商标一般是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知名度的商标,其只需要满足本省或者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因此具有很强的地域限制。本案中,上海申美公司涉案商标作为上海的著名商标在上海地域范围内的确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上海市与河南雪菲力公司所处的地域距离较远,其知名度的辐射范围远远达不到河南雪菲力公司所处地域,而且上海申美公司对于相关产品的宣传仅仅是在上海地域,而不是全国范围内的广告宣传,因此对于上海申美公司商标的知名度一审法院不予认可。
第二,关于河南雪菲力公司是否侵犯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第878163号、第9340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矿泉水(饮料)、汽水、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果汁、柠檬水、水(饮料)、茶饮料(水)、可乐、豆类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柠檬糖浆、饮料制剂、蔬菜汁(饮料)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7月28日起,经续展至2029年7月27日;第87816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加奶可可饮料、巧克力饮料、加奶巧克力饮料、糖果、南糖、面包、糕点、代乳制品、粥、膨化食品、面条及米制品,注册有效期自1996年10月7日起,经续展至2026年10月6日;第9340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1月21日起,经续展至2027年1月20日。本案中,依据河南雪菲力公司提供的涉案商品实物以及图片,河南雪菲力公司出售的商品范围为:鲜榨玉米、俄式酸奶、轻食果昔、冷榨芒果汁、红西柚汁、蓝莓汁、苹果醋等系列饮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采取整体比对与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式,并考虑市场实际,使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与显著性、知名度相适应,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限制不正当模仿、搭便车的空间。本案中,河南雪菲力公司出售产品的范围明显与上海申美公司第878163号、第934061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属同一大类,既不属于相同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河南雪菲力公司并未侵犯上海申美公司第878163、第9340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南雪菲力公司出售产品的范围与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存在部分重叠,依据河南雪菲力公司提供的涉案商品实物以及图片可看出,河南雪菲力公司出售的产品玻璃瓶材质的:其瓶身正面、背面、瓶盖、瓶颈均显示的是“连村果园”商标标识,未出现“雪菲力”等相关字样;产品为塑料制品材质的:其外包装四周显示的是“连村果园”商标标识,亦未出现“雪菲力”等相关字样。因此,河南雪菲力公司出售商品的外包装无论是整体结构所带来的视觉冲击亦或单独对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不会产生混淆,其即不属于商标相同也不属于商标相似,因此河南雪菲力公司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并未侵犯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上海申美公司主张河南雪菲力公司可能对商品包装进行更换的行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河南雪菲力公司并未侵犯上海申美公司第1299286号、第878163号、第9340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关于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使用的域名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本案中,被告河南雪菲力公司在青天科技公司运营的食品代理网上,将“雪菲力”文字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uefeili.spdl.com”,主要从事产品的宣传从而获得与他人合作的机会。在该网站的主页上,对“雪菲力”(出品)字样进行了重点突出宣传,在公司介绍时使用的企业名称是雪菲力饮品,主打产品介绍的是雪菲力相关系列饮品,代理意向所辐射的范围是全国。因此,通过该网站,可以了解河南雪菲力公司出售的主要产品,其是面向全国范围内的不特定人群,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上海申美公司经营的产品有所关联,容易对商品来源以及经营主体产生混淆。因此,河南雪菲力公司将“雪菲力”文字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uefeili.spdl.com”域名的行为侵犯了上海申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河南雪菲力公司应当停止对该域名的使用。
第四,关于“雪菲力”字样的企业名称使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上海申美公司“雪菲力”商标自1999年以来,多次获得了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等荣誉称号,在上海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雪菲力”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河南雪菲力公司的成立时间在2017年,时间晚于上海申美公司,双方所经营的产品范围具有重叠之处,上海申美公司与河南雪菲力公司所处地理位置虽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河南雪菲力公司在网站上进行招商宣传时对“雪菲力”字样进行了重点突出宣传,因此,河南雪菲力公司将“雪菲力”登记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对上海申美公司造成不利影响,造成市场混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雪菲力公司抗辩认为,其是经正当合法行为的行政手段申报企业字号并得到批准,对于企业名称的使用也在合法范围之内,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河南雪菲力公司登记的企业名称时间远远晚于上海申美公司依法取得企业名称权的时间,河南雪菲力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得与上海申美公司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对河南雪菲力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第五,关于青天科技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本案中,青天科技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其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等服务,不参与具体的交易,只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一个商品信息的发布平台,其只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青天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对于河南雪菲力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以及发布的产品是否侵权并没有审查义务,而且在青天科技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上海申美公司并未要求青天科技公司将所发布的信息、链接予以删除,其对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晓,也没有证据证明青天科技公司明知或者有条件、有理由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且在本案审理期间,青天科技公司与河南雪菲力公司之间的服务期限终止,河南雪菲力公司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已经撤下,因此青天科技公司不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第六,关于河南雪菲力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问题。河南雪菲力公司将上海申美公司“雪菲力”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且在网络宣传时对“雪菲力”(出品)字样进行了重点突出,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与原告经营的产品有所关联,容易对商品来源以及经营主体产生混淆,侵犯了上海申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河南雪菲力公司登记并使用“雪菲力”字号的行为对河南雪菲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雪菲力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上海申美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河南雪菲力公司存在大规模生产销售及推广行为,进而对河南雪菲力公司商誉或其品牌价值造成严重损害,判令河南雪菲力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更改企业名称、停用侵权域名,已经足以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故一审法院对于上海申美公司要求河南雪菲力公司、青天科技公司在《河南日报》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申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河南雪菲力公司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以及河南雪菲力公司具体的获利情况,因此综合上海申美公司商标的影响力、河南雪菲力公司使用“雪菲力”字号的主观故意程度、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侵权时间、范围,上海申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河南雪菲力公司向上海申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河南雪菲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至相关部门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雪菲力”字样;二、河南雪菲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xuefeili.spdl.com”;三、河南雪菲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申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00元;四、驳回上海申美公司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河南雪菲力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海申美公司负担2365元、河南雪菲力公司负担1935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经本院询问,河南雪菲力公司认可刘业建与河南雪菲力公司存在代销关系,是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代理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申美公司依法持有第1299286号、第934061号“雪菲力”文字商标、第878163号“雪菲力”文字及图形商标,其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上海申美公司成立于1987年2月10日,是由上海市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上投实业公司、中粮酒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美国可口可乐合作经营的大型饮料生产企业,所持第878163号“雪菲力”文字及图形商标于1996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934061号“雪菲力”文字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99286号“雪菲力”文字商标于1999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河南雪菲力公司于2017年5月2日注册成立,晚于上海申美公司案涉商标的注册时间,使用“河南雪菲力饮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其中“河南”为行政区划,“饮品”为行业领域,“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均非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而“雪菲力”则是确定其市场主体的核心和精髓,对于市场消费者而言,“雪菲力”文字成为区别其市场主体特定身份的主要标志。尽管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但实践中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并不与注册商标进行联合检索,企业名称获准注册登记并不当然成立“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合法性。河南雪菲力公司主营生产饮料,与上海申美公司同属饮料生产企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河南雪菲力公司成立在后,作为与上海申美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雪菲力”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选择企业字号时,理应避让在先注册商标,河南雪菲力公司将上海申美公司注册商标的“雪菲力”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具有攀附上海申美公司商誉的故意,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上海申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河南雪菲力公司以其合法取得企业字号,辩称其企业名称不会引人误认与上海申美公司“雪菲力”商标关联,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河南雪菲力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雪菲力”字样的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雪菲力”字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上海申美公司经委托浙江省杭州市湖公证处公证,证明河南雪菲力公司在青天科技公司运营的“spdl.com”(食品代理网)上,将“雪菲力”文字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uefeili.spdl.com”,从事河南雪菲力公司产品宣传,该网站主页突出使用“雪菲力”(出品)字样,“公司介绍”栏使用“雪菲力饮品”文字。青天科技公司提供其与河南雪菲力公司刘业建签订的《食品代理网(××)展位推广服务合同》、办款情况说明、收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其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食品代理网(××)展位推广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河南雪菲力公司虽不认可刘业建为其员工,但认可刘业建为其代理经销商,即刘业建有权以河南雪菲力公司的名义对河南雪菲力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推广宣传,刘业建以河南雪菲力公司的名义与青天科技公司所签《食品代理网(××)展位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由青天科技公司提供“xuefeiii.spdl.com”官方网站对河南雪菲力公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对河南雪菲力公司构成有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河南雪菲力公司仅以“该推广服务合同上只有刘业建签字而没有河南雪菲力公司公章”为由否认其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河南雪菲力公司将上海申美公司“雪菲力”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且在网络宣传时对“雪菲力”(出品)字样进行了重点突出,易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上海申美公司“雪菲力”产品有所关联,容易对商品来源以及经营主体产生混淆,侵犯了上海申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河南雪菲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域名“xuefeili.spdl.com”应予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元,由河南雪菲力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