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丽,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文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原审第三人:周文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文山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丽因与被上诉人周文琼、原审第三人周文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2021)云2601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红丽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红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红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红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王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