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哈密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三道岭合鼎免烧砖厂,住所地哈密三道岭露天煤矿机修厂电务班南5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200MA77P6XJ42。 经营者:王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金,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成才因与被上诉人哈密三道岭合鼎免烧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12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的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成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92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占文 审 判 员 王 云 审 判 员 游乐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慧慧 书 记 员 刘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