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萨·求瓦尔,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7日经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沙井子垦检刑检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萨·求瓦尔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萨·求瓦尔到庭参加诉讼,萨比热·阿不都热西提随庭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沙井子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艾萨·求瓦尔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铃木”两轮摩托车,沿第一师一团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军垦小区门前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艾萨·求瓦尔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4.6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萨·求瓦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艾萨·求瓦尔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萨·求瓦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悔过书等书证,被告人艾萨·求瓦尔的供述与辩解,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47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萨·求瓦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艾萨·求瓦尔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样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艾萨·求瓦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千元,剩余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 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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