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法定代表人:孔令月。
被执行人:李春华,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刘次哇,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华、刘次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向李春华、刘次哇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向李春华、刘次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冻结李春华、刘次哇名下银行账户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