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全进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书台村5组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6070038X9。 法定代表人:唐国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华,女,公司员工。 被告:木呷拉哈,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全进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木呷拉哈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全进运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全进运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全进运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阳市全进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卿丽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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