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宁,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杨东清,系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聂春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金州区,居住证地址大连市金州区麓山园公建*-*号*-*-*。
审理经过
原告吴**宁诉被告聂春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宁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宁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忠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