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连承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九顶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张宇昊,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连承义与被告山东九顶滨海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连承义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承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7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连承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