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中路256号茶亭国际“居然之家”一、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23XR。
负责人:洪丹,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花、吴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君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君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48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李君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借款本金1850000元、律师费219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君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君青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君青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执行,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城××#楼××复式单元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君青名下,本案已依法查封、冻结,房屋实体情况不明,暂无法处置。
2、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君青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
3、经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福建省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君青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君青名下无股票登记信息。
4、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李君青高消费及其他非必要消费。
2021年8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告知其,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